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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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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辽、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作者: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兰,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UMONHIROYUKI,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舟,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辽因与上诉人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
温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紫翔公司单方解除与温辽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2.判决紫翔公司向温辽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8795元/月×12个月×2倍=211080元;3.判决紫翔公司向温辽补足2019年7月-9月的加薪工资:362元/月×3个月=1086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一、温辽的入职时间:温辽于2008年2月19日入职紫翔公司。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5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合同第十一条第(七)项附件规定,甲方(紫翔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的规章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紫翔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1.《员工手册》(第六版2013年4月1日修订)第三篇“行为规范篇”第3章“规范细则及处罚标准”第5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之一者,公司将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7.虚报出勤情况或奖金评估结果,骗取工资或奖金的……”
2.《员工手册》(第七版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篇“行为规范篇”第2章“行为类别”第3条规定:“严重过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严厉禁止的行为,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章规范细则及处分标准具体参照《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7年11月10日)第五条第3.7项规定:虚报出勤情况或奖金评估结果,骗取工资或奖金的,属于本规范中界定为<严重过错>,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经确认属实,公司将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根据紫翔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表决结果》、《MMCZ工会纪要》、《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七版员工手册签收确认表》显示,《员工手册》(第六版、第七版)已经职大会通过,温辽亦于2017年10月25日签收《员工手册》(第七版)。
3.《公司规定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第五条“离职审批权限”第2条辞退:部门课长、部门部长、本部长/工场长、人事课长、人力资源部长、工会、总经理。
四、温辽的工作岗位:班长(AI品质改善课2系系长)。
五、温辽的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六、考勤方式:打卡。
七、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1685元/月。
八、温辽的实际工资构成:基本工资+能力津贴+岗位津贴+生活补助+奖金(满勤奖、绩效奖)+加班费等。
九、关于2019年7月至9月加薪工资。温辽主张紫翔公司发出通知称从2019年7月开始全员加薪,其同职位同级别员工的绩效工资增长362元/月,但其绩效工资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一直为714元/月,因此,紫翔公司应补发上述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共计1086元。温辽提供了《工资通知单》及《2019年薪资调整方案》拟证明其主张。《工资通知单》显示温辽2019年6至8月的绩效奖均为714元/月。调整方案(制作日期:2019年7月19日)系紫翔公司全员的绩效工资增长说明,加薪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总额增加93万,人数增加351人,人均增加金额210元。
紫翔公司辩称,紫翔公司制定的薪资调整方案仅是从公司整体考虑,但具体到每个员工调整薪酬有所不同,紫翔公司已将调整工资支付完毕,属于工资单中交通福利,并且温辽在2019年7月份收到工资后,从未提出异议。
紫翔公司提供《温辽工资情况》显示,温辽的工资构成除加班费、其它补外,其它项目数额没有变化。温辽认为2019年7-9月份出勤没有减少,反而工资减少了,紫翔公司没有增加其工资。
十、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9年9月28日。
十一、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紫翔公司以温辽虚报出勤情况骗取工资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温辽发出《辞退通知书》,内容记载:你与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8年2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经公司高层确认决定,按照公司规定给予辞退处理,请按此执行。你的工作截止日为2019年9月28日,请你收到通知书后于2019年9月28日来公司进行离职办理手续。如您届时不能前往公司办理,您9月份的工资将于2019年9月28日由公司转账至您的工资卡账号中。
十二、温辽违纪情况:紫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考勤记录与监控视频记录汇总表拟证明温辽多次虚报考勤,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6月29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7月10日。
温辽对紫翔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于虚假考勤,温辽的代理人庭审中解释称:因紫翔公司离温辽家比较近,温辽家中三个小孩无人照料,其中有三天是因小孩生病在三个月内有六次此类情况,其中三次是因打卡系统出现问题,另三次是小孩发高烧需要回家照料,时长仅为1-2个小时,忙完之后温辽就赶回公司上班,当时因事情紧急,温辽没有来得及办理请假手续,并且向公司领导打过招呼。另,根据紫翔公司提供的仲裁庭庭审笔录记载,温辽对虚报出勤情况确认违纪事实。
十三、紫翔公司辞退温辽并告知工会经过:
紫翔公司提交了一份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的《联络函》(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内容为:“一、联系背景:AI品质改善课温辽和AIJ/FPC黄小群在2019年5月至7月间出现多次虚报出勤情况,情况已核实清楚,公司与工会已于7、8月数次对处理方案实施沟通。二、联络事项: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和员工应共同遵循的原则。两人的行为已多次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中以下内容:“3.员工有以下条款在本规范中界定为<严重过错>,若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经确认属实,公司将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3.7虚报出勤情况或奖金评估结果,骗取工资或奖金的。”为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公司已于2018年9月12日和10月18日通报因虚报出勤公司予以辞退的案例,同时也要求各部门对部门内员工做相关教育,两位当事人作为监督者本应做好表率,但却“以身试法”,给其他员工做了非常不好的“榜样”,给公司管理也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决定:两们当事人按照公司规定予以辞退处理。实施日期:2019年9月17日。以上,请工会知悉!”
温辽提供了工会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和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书面复函,认为工会没有同意紫翔公司辞退温辽,紫翔公司辞退温辽的行为违法。紫翔公司认为该证据没有工会盖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此外,与温辽同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虚报考勤)的其他员工,工会是同意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的。
十四、温辽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温辽主张8795元,紫翔公司主张8611.7元。紫翔公司提供《温辽工资情况》显示,温辽的平均应发工资为9838.10元,平均实发工资为8611.7元。
十五、仲裁请求:2019年10月24日,温辽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裁决:1.确认被申请人(紫翔公司,下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温辽,下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108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086元。
十六、仲裁结果:2019年12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2510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温辽)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裁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紫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违法以及紫翔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紫翔公司正在执行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根据紫翔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表决结果》、《MMCZ工会纪要》、《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七版员工手册签收确认表》,可证实《员工手册》(第六版、第七版)已经职大会通过,温辽已签收《员工手册》(第七版)。紫翔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合法有效。
诚实信用,系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亦是基本的原则。温辽在紫翔公司处任职多年,且担任组长的职务,理应自觉学习《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更应做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带头作用。温辽在岗期间三番四次虚报考勤骗取工资,根据紫翔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温辽多次虚报考勤已属严重违纪,紫翔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紫翔公司解除与温辽之间的劳动合同,理据充分,属合法解除。
另外,温辽以紫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工会批准,主张紫翔公司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紫翔公司已通知工会,已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违反规定。温辽以紫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工会批准,主张紫翔公司违法解除的理由不成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要求紫翔公司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2019年7月至9月加薪工资。温辽主张紫翔公司自2019年7月开始全员加薪,其同职位同级别员工的绩效工资增长362元/月,但其绩效工资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一直为714元/月,因此,紫翔公司应补发上述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共计1086元。温辽据以主张的主要依据是《2019年薪资调整方案》。紫翔公司以温辽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而不同意支付该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温辽在2019年7-9月份出勤没有减少,反而工资减少,表明紫翔公司对温辽虚报考勤计算工资数额已经作出扣减,且没有按温辽同职位同级别员工增加绩效工资,温辽要求紫翔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086元,一审法院以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紫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温辽支付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086元;二、驳回温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紫翔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紫翔公司负担。
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情况
温辽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紫翔公司向温辽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8795元/月*12个月*2倍=211080元;3.依法改判紫翔公司向温辽补足2019年7月-9月的加薪工资:362元/月*3个月=1086元。
事实与理由:一、紫翔公司违反《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未经过工会审批通过便辞退温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忽视该规定的效力,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根据紫翔公司《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辞退有明确规定,需要工会的审批通过。但紫翔公司在辞退温辽时并未经过工会的批准。该规定的内容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应当自觉遵守。但一审法院却忽视其效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判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只需通知工会即可,由此认为紫翔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温辽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忽视《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的存在与效力,该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因此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应按照该规定来认定紫翔公司辞退温辽必须经过工会的批准通过。在此案中,紫翔公司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一审法院忽视了该规定的效力,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二、紫翔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温辽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紫翔公司未经过工会的审批通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的。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向温辽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但一审法院认为紫翔公司通知工会后便辞退温辽,已履行了法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不支持温辽的赔偿金请求。温辽认为,一审法院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而导致错误判决。综上,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支持温辽的上诉请求,维护温辽的合法权益。
紫翔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紫翔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温辽支付赔偿金。1.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温辽多次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请他人代打卡并虚报出勤骗取工资。对此,紫翔公司接到举报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7月12日会同监察部、AI品质改善课、人力资源部与温辽进行了面谈,在面谈过程中其承认多次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找他人代打卡,并虚报出勤骗取工资的事实。2.根据紫翔公司提交的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监控视频、录音、面谈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温辽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已经多次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故紫翔公司解除与温辽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3.紫翔公司通知工会解除与温辽的劳动关系,已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2019年9月12日紫翔公司向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联络函,通知工会将依法辞退员工温辽。2019年9月26日紫翔公司向温辽出具了辞退通知书,于2019年9月28日依法解除与温辽的劳动关系,紫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4.紫翔公司与温辽解除劳动合同后,已经向其支付了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针对工资差额部分的事实情况以紫翔公司上诉状为准。综上,紫翔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辞退了温辽。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事实情况认定紫翔公司合法解除与温辽劳动关系,依法判决紫翔公司无需向温辽支付赔偿金。
二、紫翔公司制定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程序,而法律赋予工会是监督维权的职能,因此工会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用工管理决定。1.温辽在二审上诉状中既然对《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的效力认可,那么,同样亦应对紫翔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效力也均予以认可,故紫翔公司《第六版员工手册》和《第七版员工手册》及附件《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等制度对温辽具有同等约束力。2.紫翔公司依法设立工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每一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是监督维权。2018年公司出现两起与本案情况一样的严重违规事件,公司均是作出辞退处理,工会也同样予以认可。本案紫翔公司提交的工会资料所述内容是发生在2018年8月24日,工会在此之后的2个月内依然同意公司依据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辞退了两名员工。然而,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工会没有任何的理由就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员工,工会在处理同样违规事件的过程中使用了双重认定标准,这对紫翔公司其他员工严重不公,也不利于维护紫翔公司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紫翔公司认为工会是一个公司内设机构,其不能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更无权代替公司对用工管理作出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只需要通知工会即可,因此法律并无赋予工会具有辞退员工的权利。《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程序,这是公司为了完善内部管理备案的一个流程性的规定。而且,即便紫翔公司离职手续规定的内容在表述上引起了争议,但公司内部制定的制度也不能与法律相悖,因此本案判决所适用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是正确的。4.《员工手册》规定了《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是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手册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如对手册内容的理解有歧义的地方,以公司解释为准。本案中黄小群依据《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认为辞退员工需要工会审批,不仅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更是错误的解读了该规定。该规定从标题字面意义就能直接看出是离职手续办理规定,从规定的第一条制定目的来看是为了规范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程序,结合全文几乎都是离职手续办理流程上的程序性规定。从第五条全文来看,不同方式离职的员工以及不同级别离职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签字审批备案所需要的人员也不同,但是此处审批不是公司各部门的部长、经理及工会对于企业用工制度的干预,而仅仅是离职手续办理备案中需要的流程。
三、本案中温辽严重违规的情况曾在公司发生多次,公司早已告知员工违规的严重后果,因此温辽应与其他员工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2018年紫翔公司公司出现的两起虚报出勤骗取工资的事件均在公司揭示板发出相关通知,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以起到对全体员工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另,根据温辽本人提供的证据11显示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违纪情况均进行了课内召礼教育,即是部门内部通过晨会的形式向员工传达相关内容。基于此,温辽作为一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系长,每年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享受各项福利待遇的同时,更应该遵照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身作则以示表率。然而,温辽在熟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的情况下,依然心存侥幸心理,其行为给公司其他员工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温辽多次违规行为被其他员工举报查实后若不按规定处理,其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更是难以接受,公司也将无法有效的管理上千名员工。因此,温辽应就其严重违规行为与其他员工一样承担同样的责任。
综上,紫翔公司认为温辽的上诉请求完全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温辽的全部诉请,依法维护紫翔公司的合法权益。
紫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紫翔公司无需向温辽支付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1086元。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紫翔公司未支付工资差额1086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紫翔公司公司制定的薪资调整方案是从公司整体考虑,具体到每个员工调整薪酬也有所不同。紫翔公司公司整体薪酬调整后,已将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资发放给温辽,归属于工资单中交通补,且温辽在收到上述工资后也无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60日内对于工资的调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紫翔公司未支付工资差额1086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一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紫翔公司对于温辽虚报考勤工资数额进行了扣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温辽已经承认其虚报考勤骗取工资,但是公司就温辽虚报考勤而骗取工资的数额并未在其工资中予以扣减。并且,本案自始至终也未审查紫翔公司是否有扣除温辽虚报考勤的工资数额,就此问题双方均未作出任何陈述。若紫翔公司扣减了虚报考勤工资数额,从温辽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角度也应该主张这部分费用,但温辽却未提出此项诉求。由此可知,紫翔公司并未扣减温辽虚报考勤骗取的工资,一审法院在未查明相关事实情况下就妄下结论,紫翔公司对于温辽虚报考勤骗取的工资保留追索的权利。另,从本案工资单及工资情况中显示温辽2019年7月和8月的出勤情况是不一样的,出勤率高的月份反而工资收入减少,主要是因为温辽加班情况不同而产生的,而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紫翔公司扣除温辽虚报工资所导致的。并且,本案中温辽2019年9月的工资单并未提交,出勤情况无法得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温辽2019年7月至9月的出勤没有减少反而工资减少的事实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从而得出紫翔公司扣减了温辽虚报考勤的工资数额,且没有增加温辽的绩效工资的结论实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改判。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下,依据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予以改判,以此维护紫翔公司的合法权益。
温辽答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状意见一致。
二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温辽认可紫翔公司没有扣减虚报考勤的工资数额。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紫翔公司未经过工会审批通过便辞退温辽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紫翔公司是否应当向温辽补足2019年7月-9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086元。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法律并无规定必须经过工会同意才能辞退员工。《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是紫翔公司规范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程序,是离职手续办理流程上的程序性规定。温辽主张依据上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辞退员工需要工会的审批通过是其对《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的误解,本院不予采信。紫翔公司已履行法定程序将辞退温辽的事宜通知工会,没有违反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关于焦点二。紫翔公司自2019年7月开始全员加薪,与温辽同职位同级别员工的绩效工资增长362元/月,在紫翔公司未对温辽不予加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认定温辽同样享有加薪的权利。温辽主张其就绩效工资向领导提出过口头异议,该主张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一审判决认定紫翔公司应当支付温辽2019年7月-9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086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温辽、紫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温辽、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伟民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刘秋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畅亚
 
以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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